查看原文
其他

特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净水技术 净水技术 2022-07-19


近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联防联控。已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有关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未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为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组织建立行政区域内各地市间的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调配医疗废物处置资源;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运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指导督促各地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办〔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我部污防司。

    

 附件: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下简称“流感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流感疫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五、组织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流感疫情下全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制订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监督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当地政府及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六、准备工作

   

 流感疫情未发生的情形下,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应对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特别是基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制定和完善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五)要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变化(如因消毒带来含氯量增加等)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六)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应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可选择送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在本地利用备选设施处置。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等。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备选设施的单位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如热值高、包装大小等)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七)传染病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医院和急救中心(站)应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七、应对要点

   

 (一)流感疫情发生(本辖区出现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报告制度,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监管需要可实行日报、周报或月报。

   

 (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应按照应急方案处置医疗废物。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对设立隔离区的,隔离区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当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可适当增加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固定专用车辆运送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四)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一是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二是感染性、病理性医疗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在最外层增加一次性耐压硬质纸箱并密封,密封后禁止打开。纸箱表面应印制红色的“感染性废物”标识。纸箱具体尺寸和规格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和处置方式具体制定;三是有条件的地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医院应设置甲型H1N1流感专用医疗废物贮存点,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设专人负责收集、转运甲型H1N1流感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保障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过程中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督促产生单位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八、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全国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

   

 省级(含)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



2003年4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通知环明传[2003]3号,包括《“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用以指导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3年4月22日我局曾下发《关于加大对医院医疗废水、医疗垃圾的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3】71号》,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非典”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监管力度的主要对象是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院。


二、要重点监督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 人的医疗单位是否有医疗废水处理装置和处理能力是否充足。对无处理装置或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协助其建立和完善。可以临时增设医疗废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灭菌效果,其他指标可暂不考核。
三、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的医疗废物要尽可能在医院内部进行焚烧处理,对产生的烟尘暂不考核;对无处理处置设施的医疗单位,环保部门应尽快协助卫生部门建设医疗处理设施,或确定临时焚烧处理单位。需移至他地处理的“非典”期间医疗废物应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收集并送往环保部门认定的有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环保部门加大对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是为了杜绝二次污染,防止交叉感染。参加现场执法的环保人员一定要按卫生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保证人员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在做好防治“非典”的特殊战役中,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3年4月27日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等级:特提        环明传[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解放军环保办: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避免“SARS”流行蔓延,影响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监控医疗机构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处置中,以及防止“SARS”流行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1、“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2、“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为了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受感人群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根据目前我国同类污水处理技术水平、设备水平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合于接收“非典”人员诊疗的医院、疗养场所、研究机构、临时监护场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一、“非典”人员产生污水污染控制原则
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粪便、尿、呕吐物等)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
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及其致病源,最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相关的技术问题分述其后。
二、非典人员产生污水药剂处理应急方案
1、消毒药剂的种类及其选择
化学消毒药剂按其杀菌强弱可分为灭菌剂、消毒剂、抑菌剂。
灭菌剂指能杀灭细菌芽孢、病毒和一般病源菌。消毒剂指不能杀灭细菌芽孢的一般消毒剂。抑菌剂指不能杀灭病源细菌,但能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的消毒剂。
按消毒剂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氧化型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有较强氧化性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季胺盐类消毒剂。针对“非典”病毒的一些性状和传播特点,建议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
2、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3、投药技术
污水消毒原则上要采用相关发生器、虹吸投药法或高位槽投药法。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
投放液氯用加氯机;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
4、药剂使用防护技术
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三、 消毒专用设备的使用方案
1、污水量测算
目前对于医院产生的含有病毒的污水,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根据我国医院污水水量计算技术规范,医疗场合产生的污水量列于表1:
表1 医院污水综合排放量测算表
医院设备或规模
污水量(L/床.d)
小时变化系数K
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
600-1000
2.0-2.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
500-800
2.2-2.5

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门医院


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 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SARS病人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⑴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⑵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⑶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⑷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⑸焚烧处理


附件2:
“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一、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1、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SARS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3、SARS感染者及可能感染者产生的排泄物、生活垃圾。
4、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5、有关SARS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所用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
6、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7、SARS传染病房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
8、其他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二、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专用包装。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处理
1、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处理。
2、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尽量采用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3、在已经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地区鼓励采用区域(地区)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4、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焚烧炉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 炉内焚烧温度不小于850℃;

  • 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秒,集中处理装置应该不小于2秒;

  • 设有烟气二次燃烧装置;

  • 设有烟气净化装置,保证排放烟气能达标;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5、如果当地没有上述专用焚烧设备,建议按照顺序采用下列设备暂行替代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 简易医疗废物焚烧炉;

  • 危险废物焚烧炉;

  • 垃圾焚烧炉或工业废物焚烧炉;

  • 水泥窑;

  • 火化场焚尸炉;

  • 供暖供热用燃煤锅炉。

    采用这些设备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 烟气排放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进入“净水技术”公众号

你想知道

疫情信息

都可查到


武汉!   加油!



排版:黎翔

来源:环境保护部,仅供分享交流,不做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及原作者出处所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